财税[2013]52号文:为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针对该项政策规定的账务处理如下:
· 增值税(按季申报),假设第一季度每月不含税收入均为1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月末: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10
2月末、3月末收入处理同上。
季度末,分别情况做以下(1)或(2)处理:
(1)汇总本季度收入额,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增值税 900
由于免征增值税,无须计提随征税费。
(2)汇总本季度收入额,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只须按应交增值税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于次月15日前申报交税即可。
· 营业税(按月申报,假设月收入为1万元,税率为3%)
00001.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00001. 计提营业税及水利建设基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10
00001. 月末,分别情况做以下(1)或(2)处理:
(1)确认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营业税 300
(2)确认不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时,按应交营业税计提随征的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于次月15日前申报交税即可。
综上可见,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会增加当期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直接减免的营业税,则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