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
二、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1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程序既需要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当期货币资金金额情况及银行账户的对账单
要求企业提供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上个月的最后一天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前一天的所有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复印件,例如: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日期为2006年2月10日,纳税人必须提供有2006年1月31日至2月9日所有存取记录的全部银行对账单和现金日记账复印件。
(三)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要求企业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月份的工资清单(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企业可复印工资计提并已记账的账页复印件)和社保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费证明。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材料中所有的金额都必须写完整的数字。例如:“1234567.89元”不能写成“123万元”。
四、时限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遇到申报期限顺延时,上述时限也按照申报期限的顺延天数顺延)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