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桂地税发〔2010〕18号文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