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
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联关系上的区别
1、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子公司的处理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