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三流一致已经困惑了纳税人20多年了,不光企业财务人员困惑,甚至连很多税务人员都非常困惑。尤其是资金流的说法,让多少纳税人苦不堪言!
但是通过分析最近的几起税务处罚案例和税务局文件及税务人士表态,基本确认三流一致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看官方表态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尤为值得我们关注。问题和答复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这是官方第一次在公众场合,对三流一致的言论进行打脸!
其实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三流一致的这个所谓传统观点,是否仍有其生命力,包括税务专家等都已经提出了很多异议!
举几个社会中常见的例子,就可以发现资金流的管控已经失效!
1电商购物
很多都是采购员用自己电子商务账户或者私人网银去转账给电子商务公司,但是实务中电商仍然可以开专票给对公单位的!
2第三方结算
公司在淘宝上购物,通过支付宝结算的,难道卖方不可以开专票给卖方吗?
事实都已经证明,第三方结算是可以交易双方开具专用发票的!
3住宿类小额结算不可能完全对公支付!
你去出差住旅店,结算了,你说老板,我们公司支票还没开过来,你觉得店家会让你走吗?
这些情况是不需要对公支付,对公支付反而影响了社会效率。
案例再破资金流谜团
今年7月湖北公布了了武汉志诚弘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处罚意见书。
其中关注三流一致里面的资金流环节非常值得大家一看。
税务是这么查证资金流是否真实的:
通过询问武汉志诚弘鑫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胡正勇,胡正勇证实:按张海林要求把货款支付给张昆个人账户。武汉志诚弘鑫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经营收入后胡正勇都转到其个人帐户了,所以就通过个人卡结算运费及货款。
另据武汉志诚弘鑫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胡正勇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他证实2015年10月1日开始通过在其卡取现金方式对王磊结算运费1080500元。通过在其卡转帐方式对张昆结算货款813060元,合计支付1893560元。
①经查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专用发票快速预警处理系统”,2016年度该企业共购货3828吨,应付款1894000元(陕西昂升商贸有限公司 2000吨、陕西闫诺商贸有限公司 800吨、西安营善商贸有限公司 462吨、西安古普商贸有限公司 466吨、嘉禾县山业商贸有限公司 100吨)与胡正勇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付款金额1893560元大致相当。
该企业提供的陕西昂升商贸有限公司应付帐款明细帐反映已付清货款1000000元。
② 胡正勇证实从个人卡向张昆付款及取现支付给王磊运费,但无法在其个人卡指证付给陕西昂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是由哪几笔组成及具体金额。
税务经过清查得出结论:
以上情况表明,武汉志诚弘鑫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开票人所属陕西省西安市的发票、票面内容与实际业务大致相符,没有证据表明该业务不真实,且没有证据表明武汉志诚弘鑫商贸有限公司知道陕西昂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评:
目前税务基本不会把资金流一致强调为必须公对公付款,并没有去刻意要求纳税人必须资金和开票方一致。
所以大家如果有些业务必须老板代付或第三方代付的话,可以放心的做吧,只要资金流水,委托收款合同就可以!
法理分析
其实困惑大家很久的这个三流一致的问题,也不是空穴来风。是很多人因为各种视角甚至误解,将三流一致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令牌!
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一条,是什么意思呢?是你们付款的对象必须是你们开发票的单位。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就是张三公司采购了李四公司的货物一批,收款单位必须是李四公司,不能是王五公司。但是没说你们张三公司不能委托刘六去付款,难不成人家张三公司没钱了,难道不能借款了吗?
这个文件就是困惑大家多少年的罪魁祸首!
好在,我们仔细观察了最近几年的税务稽查案例,即使个人老板账户跟对方结算的,税务都是认可有资金往来的!
三流一致这个混淆大家多年的所谓理论,本身就是个假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