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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作者: admin  时间:2017-04-25 浏览量: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析】交通意外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原则,以允许扣除为例外。考虑到职工出差发生的交通意外保险,其收益人虽然是职工本人,但该项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风险而产生的,属于实施条例第27条所称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底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公告”)。该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需要注意: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交通保险费支出并非全部都能扣除,而是要区分是否符合80号公告规定的扣除条件。

条件一:此项保险费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发生。
如果保险费不是与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挂钩(一般为在购买乘坐交通工具凭证时按次缴纳),而是普遍为职工缴纳的;或者保险费对应的交通运输服务不是因公出差而发生,而是用于集体福利(如员工旅游)、个人消费或业务招待等原因,则以上两种保险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条件二:此项保险费必须属于人身意外保险性质。
如果保险保障的内容不是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人身意外损害风险,而是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风险(非交通事故原因)或者私人财产损害风险,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保障内容为交通运输过程中的企业财产损害风险,则符合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如:A企业公派某甲乘长途汽车到外地接收采购的设备一台,同时奖励某乙与某甲同行到当地旅游。企业因二人乘车缴纳人身保险10元/人,另为设备的运输缴纳保险费100元,则某甲的人身意外保险和设备的财产保险110元可以税前扣除,某乙的保险不得扣除,需要随同其交通费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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