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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宁总分机构所得税适用不同税率应如何计算
作者: admin  时间:2017-04-27 浏览量:
【疑问】
某公司总分支组织的公司所得税存在适用不一样税率的景象,此刻公司所得税应如何核算申报?代理记账报税,找南宁佳兴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跨区域运营汇总交税公司所得税征收办理若干疑问的告诉》(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对于总分支组织适用不一样税率时公司所得税款核算和交纳疑问”的相关规则,预缴时,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处于不一样税率区域的,先由总组织一致核算悉数应交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则的份额和第二十三条规则的三个要素及其权重,核算区分不一样税率区域组织的应交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核算应交税额后加总核算出公司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则的份额和第二十三条规则的三要素及其权重,向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分摊就地预缴的公司所得税款。汇缴时,公司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办法并选用各分支组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个要素核算确定。?
除《国务院对于施行公司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告诉》(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施行公司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疑问的告诉》(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则外,跨区域运营汇总交税公司不得依照上述总分支组织处于不一样税率区域的核算办法核算并交纳公司所得税,应依照公司适用一致的税率核算并交纳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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