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加强税收征管、阻塞税收漏洞的需求,税法对外来原始凭据的规则愈加详细、详细和专业,交税人在发作了费用开销后,有必要获取规则品种和款式的收据,不然就不得在税前扣减。在实践操作中,交税人有也许无意获得不符合财政制度和会计凭据手续的“白条”作为原始凭据计入本钱、费用的状况较多,缘由也较为杂乱。现将“白条入账”处理定见和方针依据简析如下。税务咨询
“白条入帐”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内容不实在的“白条”入帐。对这一违法行动,税务部分内部的处理定见一致,这儿不做评论;另一类是以内容实在的“白条”入帐。对这一类型疑问的处理,长期以来,税务部分一向存在着两种不同定见,并且都有其方针依据。
定见一: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答应在所得税前扣减。假如交税人的确发作了“白条”所列示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存在虚伪列支本钱、费用,增大亏本或削减赢利的行动,仅仅由于某种片面或客观缘由,没有获得有用、合法的原始凭据,则应当依据发票办理办法的规则,仅对其“白条入账”行动给予相应的税务处分,而不按偷税处理。
方针依据:《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公司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减。
定见二: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减。将违规金额悉数调增应交税所得额,除对调整后盈利的公司责令其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外,还将依照《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进行罚款处分,对调整后依旧亏本的公司,适用《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则。
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则,不符合规则的发票,不得作为财政报销凭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公司所得税法》第8条释义:……实在、合法和合理是交税人经营活动中发作开销能够税前扣减的主要条件和根本准则。实在性是税前扣减的首要条件。实在性是指除税法规则的加计费用等扣减外,任何开销除非确属现已实在发作,不然不得在税前扣减。在判别交税人申报扣减的开销的实在性时,交税人有必要供给证明开销确事实践发作的“满足"的“恰当"凭据。依据会计法和发票办理条例的规则,有必要供给发票的,发票即是恰当的凭据;能够克己凭据的,如薪酬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克己凭据即是恰当凭据;境外购货,假如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即是恰当凭据。因而,只需税法有需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需求,交税人有必要供给证明实在性的满足的恰当凭据。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加强普通发票办理、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文件中也多次明确规则,未按规则获得的合法有用凭据不得在税前扣减。
实在扣减观肯定完美地表现了所得税的根本精力,依据所得税的根本核算公式,收入—开销=赢利,缺少了开销的赢利将不再是实在的赢利。更何况这个开销是实在发作的,不答应扣减的缘由仅仅由于形式上的不符合规则。客观、公正、脚踏实地,这即是实在扣减派的闪光点。
一起我们也看到,不管实在扣减派的理论观念多么正确,所得税法规划的多么合理,都无法逃避一个实践:在当下的我国,脱离发票的所得税将变得紊乱不胜。所得税法对于税前扣减的规则很合理,也很客观,可是不实用。其干流观念所发起的只需能供给实践发作的凭据,比方支票存根、合平等,依照权责发作制准则,就应当在税前得以扣减。我们完全能够幻想,假如付款方不有必要讨取发票,那么出售方必定想方设法隐秘收入、推迟收入、国家税收体系将面临崩溃的风险。
依据所得税法精力,考虑我国当时税收环境,我们以为税务机关在扣减疑问上应当做到:以“实在发作的有关、合理开销应予税前扣减”为准则,对公司发作开销所获得的疑问发票区别对待,转变观念,将查看要点放到业务真假上来。
交税人为证明扣减项目的实在性应供给申报扣减项目的税前扣减凭据。公司所得税法对扣减凭据的需求是与收入“有关”,没有规则发票以外的单证不能作为扣减依据,也没有对于“白条”不得税前扣减的规则。税务机关对交税人申报扣减所供给的凭据,如有疑问应当进行核实,成果事实的,在不形成不缴、少缴流转税的状况下,应答应扣减;成果虚伪的,按偷税处理;难以核实的,能够核定所得税额计征所得税;对未按规则获得发票的行动,应按发票办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