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某厂是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因运营不善致使长时间亏本,近来公司破产请求刊出。国家税务局在进行财务清算时,核实该公司尚有留抵税额(进项税额)1.8万元。请问在核实公司刊出损益时,这有些留抵税额(进项税额)是不是计入清算损益?
【解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65号)规则:“通常纳税人刊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未归入公司会计损益核算,假如公司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留抵税额实际上具有必定的“财物”特征,能够削减其纳税义务。但依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力,公司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税,只能将其转入存货的本钱。
公司清算是处置财物、清偿债款、投资者收回本钱的进程,增值税留抵税额在财物负债表中“应交税费”门类核算,归于“应交税费”的负数余额。
在公司刊出进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疑问:
一、公司清算时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发作非正常丢失。
公司清算时应先进行财物评估、清查,对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发作非正常丢失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补缴增值税,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公司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清算业务公司所得税处理若干疑问的告诉》(财税[2009]60号),公司清算时,全部财物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公司在向股东分配剩下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前,需以出售、抵顶债款方法处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时,能够用增值税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结束的,需交纳增值税;留抵税金未抵减结束并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作为剩下财产向股东分配的,其留抵税金税务机关不再退税,鉴于留抵税额归于“应交税费”的一项内容,应作为“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应将其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阐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需求阐明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含“清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指清算环节发作的除公司所得税和答应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公司清算环节交纳的增值税无法在本公司抵扣,不再将其作为价外税,答应作为“清算税金及附加”处理。
三、公司清算时没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直接将剩下财产向股东分配,税务机关对留抵税金不再退税,将其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阐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
综上,公司刊出清算时,应思考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疑问,否则也许呈现少计“负债清偿损益”,多缴清算公司所得税;或许被税务部分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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