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6日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该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如某企业2016年度、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万元,且符合其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则因为原先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限于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2016年度该企业汇算清缴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应纳税额为40×25%=10万元;而201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43号文件,应纳税额为40×50%×20%=4万元,减负60%。
43号文件未变更小型微利企业的另外三个限制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限制,从业人数限制(工业企业为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为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限制(工业企业为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为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指标和资产总额指标仍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个别月份或季度从业人数或资产总额超限不一定意味着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例如,某工业企业2017年第1、2、4季度平均从业人数为60人,第3季度为加快生产进度临时多雇佣了60人,虽然该季度实际雇佣人数为120人,但全年的季度平均值=(60+60+120+60)/4=75人,符合43号文件要求,仍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从业人数既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也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对于某些季节性用工需求较强或对劳务派遣依赖性较强的企业,如果希望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在每年年初就要对当年的用工计划作出预估,合理利用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和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的计算公式,以免超出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