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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创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秘
作者: admin  时间:2017-06-12 浏览量: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有不少企业因不熟悉,难以用足政策而错失了最大限度享受到“国家红利”的机会。借2016年汇算清缴正如火如荼开展之机,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中国智造”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南宁市国税局特别为创新型企业整理了一份企业所得税优惠“秘笈”,将按内容分三期为大家呈现。
  创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系列(一)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总体规定
  一、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至此,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均为备案类。
  二、自2015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办理工作,包括备案表格、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后续管理等,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6号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由于篇幅有限,现将76号文件中与纳税人紧密相关的部分规定截取如下:
  1、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2、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3、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注:具体备案资料、留存企业备查资料可详见76号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4、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②《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5、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6、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7、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8、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76号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9、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南宁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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