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施行。在研发费用新政执行过程中,纳税人需避免以下误区,更准确地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1:所有企业均可享受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2:员工费用均可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而对于间接人员的人工费用,比如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后勤保障人员工资以及“五险一金”,不允许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