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为方便企业年检,现将年检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二、年检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 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年检方式
(一)网上年检:企业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登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进行本年度企业网上年检。网上年检的程序和方法,请查阅网上年检须知。
(二)书式年检:企业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到原登记机关,持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年检报告书,并按要求填写。
四、年检程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换发新版公司营业执照的通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年检时,先换照后年检。年检的具体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资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年检报告书填写说明
(一)年检报告书封面的“年度”是指2008年度;“企业名称”是指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全称;联系电话是指企业的固定联系电话;“注册号”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号;登记机关是指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名称。
(二)年检报告书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应由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本人私章。
(三)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填报《公司年检报告书》。
(四)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填报《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五)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别填报《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和《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填报《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
六、企业年检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提交新版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携带原件。
(五)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
构的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名单中要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和设立时间。
(八)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1、2、3、4、6项年检资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隶属企业或隶属机构的印章。
七、违反年检办法的处罚
(一)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