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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的基本程序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3-22 浏览量:
㈠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
    凡应当参加年检的企业,不论当年是否办理过变更登记、更换过营业执照,都应当按时参加年检,到原登记机关或登记机关指定的单位领取《年检报告书》。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粉红色封面的《公司年检报告书》;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领取天蓝色封面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领取黄色封面的《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领取。
    2、《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要求。
    《年检报告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要求如实填报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填写时,如某项栏目内容没有,应当填“无”,栏目格内填不下可另附纸,并粘贴于相关页后面。“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违者按登记管理法规处罚。
    3、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文件:
    ⑴年检报告书;
    ⑵营业执照正、副本;
    ⑶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⑷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⑴⑵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新设立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也可要求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的项目的企业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㈡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年检的标志为两种形式:一是向企业开具年检受理单据;二是在年检报告书收件一栏中注明收件日期。登记机关受理年检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审核年检材料,作出核准通过年检或不予核准通过年检的决定,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㈢企业交纳年检费。
    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定缴付年检费人民币50元。
    ㈣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贴当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年检标识分为“A级”和“B级”两种。对遵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企业定为“A级”,对有严重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定为“B级”。被核定为“B级”的企业,不得办理增加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当股东。
    公司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分支机构用的《营业执照》,在正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在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其正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在副本背面年度检验栏目中填写年检年度、审核日期,并加盖年检戳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其正、副本面上加贴年检标识。
    ㈤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凭企业年检收费单(发票)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发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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