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5年以上时间;
3、最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需要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
4、连续5年本公司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前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同额度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以上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该房地产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注册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最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公司开发投资额;
4、3年以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前面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该房地产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
2、该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2年以上;
3、公司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公司开发投资额;
4、该房地产公司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公司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公司经营房地产项目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该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经验;
3、房地产公司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公司自注册经营以来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公司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公司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