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主项或增项申请资质中含有铁道、交通、水利、民航、消防、信息产业方面的建筑业企业、市属建筑业企业和外 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向市建委提出资质申请。(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2、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建筑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或县建委提出资质申请。(依据同上)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3、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与企业签定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扫 描件(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
建筑业管理科企业资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受理通知单》交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交审核 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办理,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交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网络申办信息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
2、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依据《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
本岗位责任人:
建筑业管理科企业资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填写《行政审批流程表》,送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行政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科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文书并归档。
对审批批准的,及时告知审批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 退还申办人。
附件:(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于此相当的房地产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
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相应再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