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开始。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商标立法和商标管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开始,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时为止。
这一阶段的前几年采取了“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方针。其工作重点主要是:
(一)对于解放前遗留的商标进行清理和换证。经过清理,取缔了国民党统治时期一部分表现反动的、黄色的封建迷信和殖民地色彩的商标。对另一部分这类商标,则规定了使用期限,逐步予以肃清。1953年公布“关于未注册商标处理象则和处理办法”,更明确提出了对未注册商标取缔的四条原则:①凡宣传祟美、崇帝以及殖民地思想的,如花旗、白宫、爵士等商标。②凡无原则搬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其他名词的,如威廉士·伽立克、夜都会等。③凡带有反动事物之现象的,如童子军等。④凡宣传封建迷信思想的,如二十四孝等。这些措施对逐步肃清商标的混乱现象,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为建立新的商标管理制度创造条件。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法令,废除了各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商标特权。但废除了旧的法令,还不可能马上拿出一套完备的新法令取而代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究竟怎样管理商标,还是个新的课题。
当时生产关系的变革正在进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斗争。几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同时并存,由于自身利益的不同,企业对商标的认识以及对商标管理的要求亦不同,这就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局面。
据统计,在前国民党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有五万多件,外商占了大约三万件,除去这一部分加上歇业者,估计最低也应有一万件以上。但到了1951年2月.实际申请注册的商标还不到三千件。就是说,相当多的企业只使用商标并不申请注册,或者在其是否登记注册上犹豫观望。1953年太原市对商标进行了一次检查,在90个企业使用的116个商标中,仅有一个是注册商标,其余的既未注册也未登记,甚至在有的商标上还印着阎锡山发的奖状。
当时,绝大部分私营企业比国营企业更为重视商标。他们常常在国营企业使用某一商标尚未注册时,抢先注册与之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用此手段与国营企业竞争。市场上仿冒和伪造商标的现象也很普遍。一些手工业者自己没有一定的商标,专买别人印好的商标随便贴用。有些私营企业故意仿冒外国商标,欺骗顾客,攫取暴利,这些企业不从提高产品质量来谋求发展,专在商标上做文章。而某些国营企业对商标问题则缺乏敏感性,甚至放弃了商标这样一个强有力的竞争手段。
因此,提倡新的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发展和壮大国营企业的力量,促进对私改造的完成,成了当时商标管理工作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新中国商标管理概况是南宁代办公司注册的每一个员工必学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