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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会计的自述】为了蝇头小利替朋友担任卖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3-01 浏览量:
事件自述
我本来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公司的报税会计,每月也能够拿到4200元左右的薪金,虽然工作有点单调辛苦,但也是风吹不着、雨淋不着的,也算蛮可以的了,但是在前年6月份,我却鬼迷心跳为了蝇头小利,替朋友担任一家新成立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朋友以不方便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由,以每月6000元的待遇聘请我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在几乎没有任何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为同行业朋友帮忙名义,大量虚开“钢材”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朋友短短1年时间获利近200万元,当然后果大家肯定想到了,终究没有逃过金税三期监控系统的法眼,我将在监狱的铁窗内度过漫长的余生!
“法定代表人”就是简称“法人”吗?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所以,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时候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替人当老板”签订一份与自己无关的协议有效吗?
也许有人会说,朋友让我做法定代表人,和我之间是有签协议的,上面明确约定了公司的一切债务与我无关,我只是挂名而已,这份协议无效吗?
答复
这份协议有效,但是只能约束对方及其公司,也就是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使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公司实际由XX经营和管理,挂名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协议,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由法律明确,双方私下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
慎重提醒
记住不可随意答应他人请求做法定代表人,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亏!
法律参考
1.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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