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应商的工作失误,给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一定的损失,
经双方协商,供应商同意在合同款中扣减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
金。假如发票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给我们,那扣除下来的那部
分金额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
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
收取的销项税额。由于贵单位是接受服务的一方而不是销售方,
因此取得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账务
处理是,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另外,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
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贵
单位取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当期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