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销售商品给一家公司,该公司始终压货款500万元,
我们在随后进行送货结算后边的货款,该公司给我们单位
500万元的货款利息,请问,这种利息是属于延期付款利
息吗?是和货款一起开给对方专票呢?还是另开发票给对
方?还是这种利息做不开发票收入缴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
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
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
费用,和货款一起开票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