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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专项附加税扣除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6-19 浏览量:
问:外籍个人在国内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1.如果外籍个人为非居民,则不可以扣除专项附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
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如果外籍个人为居民,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也
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
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
,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的政策明确: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
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
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
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
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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