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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6-21 浏览量: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将其持有的份
额转让给合伙人B,该环节产生的税款
能否由合伙企业承担?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
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
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A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B,应由
合伙人A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B为扣缴
义务人,不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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