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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9-10 浏览量:
问: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
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
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
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
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
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
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
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
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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