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要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吗?
假设某公司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
标年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进项税额年发
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吗?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
到期后纳税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政策到期
前纳税应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年有结余加计抵减
额可以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进项税额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
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