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享服务热线: 15078817878
15078816667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会计服务 >
哪些车船免征车船税
作者: admin  时间:2020-11-20 浏览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
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
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桂ICP备15002644号版权所有:南宁注册公司,南宁代理记账,南宁注销公司,南宁代办营业执照,南宁佳兴会计咨询有限公司5823063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王经理:15078816667 地址: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100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