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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变革
作者: admin  时间:2021-03-18 浏览量:

1、在天津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
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不适用
本公告。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
所得税。
3、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
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5、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02
自然人代开发票,
怎么判断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不得不说的是,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搞不清楚:哪些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哪些属于经
营所得?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小编表示,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当然判断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一)依法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
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
、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经营所得
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
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重要提醒】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经营所得,相对于自然人的综合所得来讲,具有机构的稳定性、经营的持续性、不是单一
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等经营性特点。
比如:我们常见的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就不在“劳务报酬所得”中,而是需要按照“
经营所得”计税。
(二)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申请代开发
票时,税务局一般会默认为是“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元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
人所得税不预征,而是让支付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自然人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一般会默认为
是“经营所得”,月收入超过10万元才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
得”进行一定的核定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但是,又要申请开具建筑
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税务局一般会要求先办理临时税务,然后再按照“经营所得”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政策是因地而异的,不排除部分税务局会将代开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
直接开具成“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

 03 
自然人代开发票热点问题

一、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
1.自然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发票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提交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
印件。
2.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即可。
3.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哪些税款?
答:自然人代开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以下税款(不含免税项目):
(1)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2)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的,增值税额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镇)
的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2%。2019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以上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通常,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采取
按照开票销售额的一定比率核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
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
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哪些情形可免税?
答:1.不征、免征增值税:
(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项/纳税服
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2.免征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征收。
3.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5.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哪些服务属于生活服务?
答: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
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见《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
6.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代开当月,可凭已代开发票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代开次月及以后,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再申请税务机关通过开具
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作废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
退税。


二、自然人代开专票
0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 .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2.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3.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02.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应如何处理?
答:1.代开当月,凭已代开发票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2.代开次月或以后,可按以下方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
售方可提请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税务机关凭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
信息表》一一对应。
3.作废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
请退税。
03.保险、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1.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
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
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
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3.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
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4.自然人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应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
然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
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上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2份);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提
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3)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查
验后退回。
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在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
,应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4.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5.其他注意事项见《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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