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正式施行以来,纳税人
对于机动车发票问题十分关注。其中,发生销售退回或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开具错误如何处理,是纳税人最为关心、咨询量最大的问题之一。
根据23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
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
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
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
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
者相关情况说明。
举例来说,2021年7月31日,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在某汽车4S店购
买了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
联、注册登记联。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
误。
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
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
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由4S店冲红重开;而如果
张先生在办理完车辆注册登记后才发现发票开错,应将发票联退回,
同时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果无法取得
注销证明,4S店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
相关情况说明,再冲红重新开具正确发票。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
现发票开具错误,倘若其已抵扣增值税,那么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
该纳税人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
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