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规定:
1.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3.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4.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5.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办理材料: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
3.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原件。
个体工商户名称办理流程:
1.工商部门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要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核准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2.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要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3.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4.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5.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6.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7.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8.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