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服务窗口对申请人当场审查作出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分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3)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当场给予办理,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系统,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办理客户,对提交的资料进一步核实。
(四)税收管理员审查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限9个工作日)。
(五)税源管理科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
(六)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
(七)税收管理员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系统(限2个工作日)
(八)税务登记的打印税务登记整、副本(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九)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税务登记(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