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日起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下调为15%
会计网讯 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