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日起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调整为15%
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经国务院批准,明确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