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8号公告):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二、境外所得相关资料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境外所得相关资料:
(一)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二)符合所得税法第二十四、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外国企业或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符合税收抵免情况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报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申报所属年度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来源:南宁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