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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9-12 浏览量: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民政厅窗口  
所需要的资料:
1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 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 登记证书正、副本 
4 验资报告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6 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7 变更名称申请书 
8 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9 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实施条件 1、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法定变更理由需要对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等法定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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